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水罚〔2024〕2号
被处罚人:西北师范大学北海附属中学(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浙江路以南、上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500MB1D449718,法定代表人:孙钧)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的情况下擅自供水,供水时间超过3个月。
以上事实有: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2.授权委托书1份;3.孙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4.黄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44013);6.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44013);7.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编号20244009);8.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份(编号20244009);9.询问笔录2份;10.现场照片证据1份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活饮用水卫生)》序号4的规定,具有“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从重处罚情形,裁量阶次为从重处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进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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