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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卫职罚〔2024〕1号

2024-08-06 17:30     来源: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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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职罚〔2024〕1号


被处罚人: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82113861L,经营地址:北海市北海工业园区西南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陈卓利)

2024年5月23日,我委执法人员对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员工顾某2024年3月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报告结果显示:疑似噪声聋。你单位于4月22日收到《疑似职业病告知书》,但未能出示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材料。经查明,你单位员工顾某的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其于2023年9月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要求分别于2024年3月12日、18日进行复查,结果均为疑似噪声聋,你单位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后,截止2024年5月23日未按规定向北海市海城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系未执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5“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5.授权委托书1份;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9.职业健康体检评价报告书复印件1份;10.职业健康体检补充报告复印件1份;11.顾某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复印件2份;12.劳动合同复印件3份;13.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复印件1份;14.海城区卫生健康局情况说明1份;15.报告邮箱发送截图打印件1份;16.疑似职业病人报告打印件1份等为证。

我委于2024年7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北卫职罚告〔2024〕1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对具有从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实施并处,罚款处罚档次对应从轻行政处罚档次”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职业卫生)》序号29“初次发现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限期内改正的”的规定,你单位收到卫生监督意见书后于整改期限内(2024年5月24日)向海城区卫生健康局进行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具有限期内改正的情形,裁量为从轻处罚阶次,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贰仟伍佰元(2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 7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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