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职罚〔2024〕2号
被处罚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宇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12MA5P4JDF8R,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广西农垦国有滨海农场十二分场-1-J,法定代表人:刘宇冬)
2024年5月28日,我委执法人员对北海市铁山港区兴宇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你单位2023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显示生产区的矽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被判定不合格;2.你单位员工韦某于2023年10月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两肺弥漫性病变,你单位于2023年12月收到韦某的《疑似职业病告知书》,但未能出示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材料;3.你单位收到韦某的《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后,未按照《疑似职业病告知书》的建议在30日内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经查明:1.你单位在2023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中矽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系职业病危害因素矽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你单位员工韦某于2023年10月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两肺弥漫性病变,你单位于2023年12月收到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后,截止2024年5月28日未按规定向北海市铁山港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系未执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附件5“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的规定;3.你单位收到韦某的《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后,未按照《疑似职业病告知书》的建议在30日内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6.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7.韦某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复印件2份;8.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复印件1份;9.北海市铁山港区卫生健康局情况说明打印件1份;10.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11.入院证打印件1份;12.疾病证明书打印件1份;1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打印件1份等为证。
我委于2024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北卫职罚告 〔2024〕2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矽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按照2024年5月28日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期限改正。
你单位收到韦某的《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后未按规定向北海市铁山港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对具有从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实施并处,罚款处罚档次对应从轻行政处罚档次”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职业卫生)》序号29“初次发现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限期内改正的”的规定,你单位初次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且在收到卫生监督意见书后于整改期限内(2024年5月29日)向北海市铁山港区卫生健康局进行疑似职业病病人报告,具有限期内改正的情形,裁量为从轻处罚阶次,决定给予:警告,并处贰仟伍佰元(2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收到韦某的《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后未按照《疑似职业病告知书》的建议在30日内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的规定,你单位已于2024年5月16日安排韦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人医院进行诊治,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贰仟伍佰元(2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职业病危害因素矽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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