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4〕20号
被处罚人:北海冉升精神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L35EF7F;法定代表人:沈世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0995245050215A5202)
经调查查明:1.你单位未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护士和未有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2.你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1.文件处理笺2份;2.现场笔录3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4.询问笔录8份;5.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1份;6.患者约束法评分标准复印件1份;7.患者约束法操作流程复印件1份;8.保护(约束)病人制度复印件1份;9.患者病历复印件1份;10.临时医嘱单1份;11.实习医生排班表1份;12.主楼一至五楼平面图1份;13.住院部病房面积、病床数、现住病人数确认表1在院患者人数统计表打印件1份;14.卫生监督意见书复印件1份;15.C某询问笔录1份;16.就诊的病历资料照片打印件4张;17.陈述申辩函材料1份;18.现场笔录1份;19.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1份等为证。
我委已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你单位:1.未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护士和未有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自由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16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从重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玖仟捌佰元整(9800.00)的行政处罚;2.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自由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31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两项并处,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肆万陆仟捌佰元整(468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