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公罚〔2024〕13号
被处罚人:北海市峻涵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QKJ0X00,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环岛西路3号广旅涠洲西海岸3幢1号,法定代表人:杨鉴)
2024年6月5日,我委执法人员对北海市峻涵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住宿业,8101号等客房摆放的非一次性客用杯具(玻璃杯和陶瓷杯)系在客房洗手池进行清洗,不符合《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2-2019第5.2.1“提供杯具且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的国家卫生标准,系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杯子)进行清洗。你单位布草间地上堆放客人使用过的脏布草,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第4.9.2 c)“清洁物品储藏间(备用品库房)要求……不得放置污染物品、清扫工具、个人生活用品、杂物及其他无关物品”的国家卫生标准,系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布草)进行保洁。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询问笔录2份;4.现场照片证据9份;5.授权委托书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等为证。
我委于2024年8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北卫公罚告〔2024〕13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卫生)》序号4的规定,裁量为一般处罚阶次,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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