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4〕22号
被处罚人:北海市中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9878426-X45050211A2101,地址:北海市新建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航)。
经调查查明:你单位未取得产前筛查执业许可擅自从事产前诊断中的产前筛查,取得费用7823元。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5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8.《医师执业证书》材料复印件共5页;9.《登记本》图片打印件1份;10.《补助登记本》复印件1份;11.现场照片证据1份;12.电脑系统平台图片打印件1份;13.《申请单》、《报告单》复印件11份;14.《风险评估》图片打印件1份;15.《产筛表》打印件1份;16.《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17.《情况说明》1份;18.投诉受理件1份;19.法律意见书2份等为证。
我委已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卫医罚告〔2024〕22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取得产前筛查执业许可擅自从事产前诊断中的产前筛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卫生)》序号3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形,裁量阶次为从重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23元,并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即叁万伍仟贰佰零叁元伍角(35203.50)的行政处罚,共计肆万叁仟零贰拾陆元伍角(43026.50),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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