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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卫职罚〔2024〕3号

2024-10-08 17:10     来源: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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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职罚〔2024〕3号

被处罚人:北海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海景大道综合门诊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L4GXF3F,经营地址:北海市茶亭路49号北部湾壹号雅苑商业区3幢104、105号(一层21-23号+二层43-51号)商铺,负责人:林志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90975X45050219D1102):   

本机关依法查明:自2024年5月8日起,你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备案信息为“是否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不开展”,且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2024年7月5日,共43个工作日)一直未提交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变更信息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8日至5月22日、5月23日至5月25日分别到北海市铁山港区为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接触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的劳动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系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备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5份;2.询问笔录4份;3.现场照片证据2份;4.授权委托书1份;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2份;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复印件1份;9.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10.外检结果记录交接表复印件2份;11.外检结果记录表复印件2份;12.纯音听阈测试报告复印件2份;13.肺功能测定报告复印件2份;14.体检车租用协议书复印件1份;15.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复印件2份;16.职业健康检查表复印件2份;17.职业健康体检服务协议复印件2份;18.孙某身份证打印件1份;19.黄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2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述和申辩材料打印件1份等为证。

我委于2024年9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北卫职罚告  〔2024〕3号),你单位于2024年9月25日进行陈述、申辩。经复核,你单位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你单位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的规定,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对具有从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实施并处,罚款处罚档次对应从轻行政处罚档次”的规定,你单位具有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在30日内的情形,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职业卫生)序号58“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在30日以下的”,裁量为从轻处罚阶次。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 9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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