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5〕2号
被处罚人:北海市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9878427-845050211A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500498784278U;地址:北海市和平路83号(主院区)、金海岸大道69号(银滩院区)〕
我委根据社会举报发现你单位对患者裴某的诊疗过程中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1.投诉受理单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笔录2份;3.询问笔录15份;4.通知及危急值报告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会诊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绿色通道管理制度、流程图等复印件共34张;5.病历资料复印件共42页;6.账单打印件4张;7.手机照片打印件2张;8.登记复印件各1份;9.出院记录复印件2页;10.医嘱打印件8页;11.记录表5份;1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1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1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15.报告复印件1份;16.排班表打印件1份;17.情况说明1份;18.临床诊疗指南PDF打印件8页;19.入院记录打印件4页等为证。
我委已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鉴于未有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相关原因力鉴定结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31的规定,不具有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系一般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37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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