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4〕15号
被处罚人:北海邵海肾病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QATMU95,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部湾西路与昆明路交汇处西北角嘉逸花园内1#楼,法定代表人:杨小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北海邵海肾病医院,登记号:MA5QATMU945050215A5392)
我委执法人员根据社会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血液透析室仅配备2名医师,其中有1名医师未取得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未配备取得肾脏病学中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认定系医师配备未达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2.患者病历资料中无血液透析治疗方案,认定系不遵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询问笔录2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北海邵海肾病医院血透室离职名单》1份;8.透析室医生排班表打印件1份;9.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查询结果截图1份;10.医师执业证书及其他证件材料复印件4份(共68页);11.患者病历资料复印件3份(共87页);12.依法执业自查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1份;13.整改落实情况报告1份;14.投诉受理件1份(共2页)等为证。
我委已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卫医罚告〔2024〕15 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医师配备未达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和不遵守《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在依法执业自查中已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并制订整改计划且已整改到位,根据《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执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自查工作中已发现该违法执业行为,已制定整改计划,并正在按计划整改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自由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39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罚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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