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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卫医罚〔2024〕16号

2024-07-25 10:30     来源: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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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4〕16号

被处罚人:北海市海城区熠荟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CPB2XW9K,地址: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81号北海奇珠财富大厦2421、2422号,法定代表人:钟琼华,《诊所备案凭证》名称:熠荟美医疗美容诊所,备案编号:MACPB2XW945050217D2212)

我委执法人员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诊所场地(医疗美容科室)出租给他人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租用场地费用按时间计算,能查实收取出租医疗美容科室费用为100元,认定系出租医疗美容科室,违法所得为100元。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询问笔录7份;3.医疗美容诊所聘用诊所负责人协议书复印件1份;4.钟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5.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6.聊天记录截图打印1页;7.支付截图打印1页;8.授权委托书1张;9.工资和提成明细打印件共5页;10.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1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2.钟琼华、鄢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3.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1份;14.熠荟美医疗美容诊所和医生负责人协议(未签字)、医疗美容诊所聘用诊所负责人协议书(未签字)打印件各1份;15.北海市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打印件3张;16.现场照片打印10张;17.顾客预约表复印件31页;18.关于协助核查群众反映熠荟美店铺非法行医问题的函及附件1份;19.诊所备案信息表(试行)复印件1份;20.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打印件1份;2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等为证。

我委已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卫医罚告〔2024〕16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你单位出租医疗美容科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4的规定,具有“违法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和“……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为从轻处罚阶次,决定给予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违法所得2.1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即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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