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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卫医罚〔2024〕19号

2024-07-25 15:05     来源: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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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4〕19号

被处罚人:北海安琪妇产医院(普通合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KE23D19,地址:北海市红帆步行街13号,法定代表人:游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北海安琪妇产医院,登记号:PDY90064545050217A5182)

你单位为患者李某实施小阴唇肥大部分切除术(小阴唇成形术)和阴道后壁修补术(阴道紧缩术),收取费用共6274.3元。参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诊疗活动累计收入”的批复(国卫监督函〔2018〕134号)“……诊疗活动收入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含中草药、中成药、西药)等因诊疗活动产生的各项收入和根据《医疗美容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小阴唇成形术和阴道紧缩术分别系美容外科项目分级一、二级项目,认定系超出登记诊疗范围开展医疗美容,违法所得为6274.3元。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6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北海安琪妇产医院女性私密健康中心宣传折页1份;8.医师执业证书材料复印件共4页;9.患者手术资料及术前检查单复印件共9页;10.门诊病人收据清单共2页;11.患者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共11页;12.投诉受理件1份等为证。

我委已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卫医罚告〔2024〕19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超出登记诊疗范围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认真整改且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等,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自由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22的规定,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274.3元,并处罚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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