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北卫医罚〔2025〕1号
被处罚人:北海市第二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500498784497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9878449-745050311A1001;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和我委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1.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询问笔录7份;3.口腔门诊现场照片打印件3份;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6.医嘱截图打印件1份;7.通知及其附件1份;8.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9.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0.实习推荐信复印件1份;11.整改报告打印件1份等为证。
我委已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你单位以上行为:1.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具处方”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的规定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的规定,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因此应按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2.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处理,上述两项认定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鉴于你单位能按要求整改,具有“使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能按要求限期改正的”从重处罚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23的规定,系从重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 7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首先凭本决定书到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18号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一楼收款处(窗口)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后在该收款窗口领取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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