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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5-12-01 20:35     来源: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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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托方: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

为顺应疾控体制改革要求,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委托书,委托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在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

一、委托执法范围

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托幼(育)机构、医疗卫生、中医药、血液安全、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器械、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等卫生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被监督人配合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依法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行使监督执法检查。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受委托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受托方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调查终结等程序进行审查并签批,其他程序按照《北海市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3. 对受委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方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

1. 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方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 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参与和配合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工作;

5.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移送案件,按照《北海市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五、委托执法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政策规定需调整时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委托时。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2024年11月1日签订的委托书终止使用。

六、附则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北海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方: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受托方:北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海市卫生监督所)

地  址: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    地  址: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南路

        225号                           18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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