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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2023年10月18日
标  题:【规范性文件】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北卫规〔2023〕2号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9日

【规范性文件】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3-10-19 10:40     来源: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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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全面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高市域常见疾病诊疗服务能力,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梁彦,3051961。

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余治平,3063841。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提高市域常见疾病诊疗服务能力,加强我市临床重点专科的规划和管理,助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市对接国家和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根据《关于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2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临床专科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3〕22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动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借鉴其他地市工作经验,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是指医疗机构以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服务能力提升和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经评审确定的临床重点专科。

第三条  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公平竞争、综合评估、择优遴选、定期考评、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根据临床专科的管理水平、医疗技术水平和发展潜力分为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和北海市临床重点(培育)专科。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在全市范围内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具有突出优势,代表全市领先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作为自治区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培育对象。北海市临床重点(培育)专科在全市范围内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具有相对优势,具备成为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发展潜力。

第五条  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补助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专科所在单位配套资金,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北海市本级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北财社〔201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六条  成立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综合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发展方向和强化管理等事宜,遴选确定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适时向自治区级卫生健康(含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优势专科申报自治区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相关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等另行制定。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负责制定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和评审标准,具体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的组织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考核。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的推荐、监督和指导,并予以支持。

第九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根本,以促进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差异化、互补化发展为导向,统筹考虑专业区域布局及医疗临床需求,不断完善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服务体系。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评审工作制度,包括确定评审专家、评审程序、回避制度和工作纪律等,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信力。

第十一条  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专家数量为大于等于5的奇数,评审专家优先从市级同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专家成员中抽取。市级同专科尚未成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由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评审专家。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周期为3年,办公室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和评审工作,申报主体为专科所在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申报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简称“申报单位”)和所在科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单位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申报单位有卫生健康(含行政审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专科建设所需的人员、制度、场地、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按要求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管理水平较高,对专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五)所在专科是本单位重点(含培育)专(学)科,有较好的专业基础,达到一定的规模,具有较强的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或者为其他临床专科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临床技术相对先进,具备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能力、发展潜力和区域辐射能力;

(六)专科带头人在北海市同级医疗机构对应的专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专科具有稳定、结构合理的专科技术人员梯队。

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临床科室依法执业,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设置申报前置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

(一)申报专科存在超执业范围执业或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的;

(二)申报专科存在超越手术权限开展手术(急救情况除外)或未按规定进行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或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的;

(三)申报专科稳定运行不满2年的(运行起始时间以卫生健康(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执业登记时间为准,期间科室有过停业记录的,以重新投入使用时间为准);

(四)申报专科近三年发生三级及以上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专科医务人员近三年内受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医疗质量安全存在严重缺陷的;

(六)申报专科近三年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订),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多点执业的医护人员不作为所在单位人员统计,违规购进的设备设施不纳入统计范围。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直管医疗机构直接向办公室申报。其他医疗机构由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初审,在规定时间和按照规定数量择优向办公室推荐。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在提交评审申报前,应当进行自评,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申报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评审与结论

第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各类各专科申报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技术评审,并及时提交评审工作报告。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分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报。被评审医院也可向办公室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报,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另行确定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内容包括专科基本条件、医疗人才队伍、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质量状况和科研与教学等方面。办公室及时将评审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申报单位医改工作落实情况、全市临床专科建设布局等因素,确定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将拟定的临床重点专科名单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反馈异议的,由办公室组织复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作出复核结论。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名单由北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或自治区开展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遴选时,北海市已经开展相应专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优先在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项目中产生,北海市尚未开展相应专科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的,由市卫生健康委择优推荐。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床重点专科在评审过程中,有来信、来访反映申报单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的,由市卫生健康委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过程中发现如下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评审,取消该单位当次评审资格,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一)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申报单位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正常工作的;

(三)有来信、来访反映医院申报专科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经查情况属实的;

(四)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之一的;

(五)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其他特殊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由办公室于每年对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并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考核结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的年度考核标准由市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每年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资金支持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发展,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医疗机构属地分级负担,补助资金标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差异化确定。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另行制定,县(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各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单位要根据专科发展需要安排不少于1:1资金配套,严格按规定组织开展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北海市临床重点(培育)专科的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间,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培育期满,仍不能达到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标准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二十九条  已经获评为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的专科,其所在医疗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开展相关非营利性宣传活动,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在医疗机构违法开展宣传活动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降低一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已获评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的专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取消该医疗机构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及相关工作负责人进行处理: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出现本《规定》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

(三)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其他特殊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在拟作出撤销“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决定前,由办公室书面告知所在医疗机构有提起申诉的权利,所在医疗机构可以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申诉,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诉的,视为主动放弃。收到申诉后,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在30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复评结论,复评结论不合格的要明确不合格原因,并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北海市临床重点专科”称号的专科,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要在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经费分配、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职称聘任、评先评优、学术任职、业务交流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北海市中医类别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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