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
二、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 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三、涉及事项:1.食品经营许可;2.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 管理信息采集;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营业前燃气安全检查。
四、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五、涉及办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部门。
六、办理时限
(一)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承诺办结时限为13个工作日。
(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
(三)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办理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窗口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当场予以办结,不含现场核查和问题整改时间。
(四)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营业前燃气安全检查。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 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 二)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
1.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妨碍安全疏散、灭火救援、建筑防排烟,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及设施等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2.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
3.户外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4.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每年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测。
(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1. 消防安全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1)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2)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3)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⑤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⑥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⑦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①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③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④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⑤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 口畅通;
⑥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⑧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7)对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当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2.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要求与新颁布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执行新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3.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点,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3)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5)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6)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7)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11)依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四)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营业前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有供气用气合同。
2.主要负责人参加燃气安全培训记录。
3.用气场所通风情况应良好。
4.燃气设施外表完好、无严重锈蚀,燃气管道无包封、穿越密闭空间。
5.燃气设施无漏气现象。
6. 阀门启闭灵活。
7.调压阀和连接管符合标准在有效期内。
8.燃气器具符合标准在有效期内。
9.燃气器具熄火保护装置有效。
10.可燃气体报警器符合标准安装规范可正常使用。
11.用气设备有良好的排烟设施。
八、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个性材料 |
已关联电子证照名称 |
共性材料 |
1 |
食品经营许可 |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及经营面积);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5.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6.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
营业执照 |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1.开办餐饮店“ 全链通办 ” 申请表; 2.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2 |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信息采集 |
1.设置地址;2.设置形式;3.设置位置;4.设置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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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一、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 营业执照。 3.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6.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属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 1、2 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 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 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 1、2 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 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 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 机构检查时提交。 |
||
4 |
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营业前燃气安全检查 |
《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燃气安 全检查用表》部门检查签字盖章扫描件。 |
九、办理流程
申请 受理
审查
审批
送达
公示
十、办理方式
1.线上申请:申请人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政务APP等平台在线提交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 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2.线下申请:申请人在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 ”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 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十一、结果领取方式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口邮寄送达(免费) 口政务窗口自行领取 口自行网上下载电子证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口邮寄送达(免费) 口自行领取
3.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燃气安全检查用表(部门检查签字盖章):口邮寄送达(免费) 口自行领取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三、窗口电话
以各地门户网站公布为准。
十四、工作时间
以各地门户网站公布为准。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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