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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城综执涠洲罚〔2025〕2号)

2025-04-22 15:10     来源: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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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姓名:陈**    性别:女    年龄:55岁

身份证号:450************724    联系电话:182*****908

住址: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西角村委梓桐木村**号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在北海市涠洲镇西角村委梓桐木村**号建设一栋三层局部四层楼房,占地总面积为141.04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473.36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陈**建设房屋相关情况的函》(北自然资函〔2024〕1288号)《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关于梓桐木村陈**执法案件协查函的复函》(北涠建复〔2024〕85号)《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人民政府关于核查梓桐木村陈**宅基地和房屋情况的复函》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4日向你依法送达了《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城综执涠洲告〔2025〕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附件4《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点“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一般情形“违法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处以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6%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零捌拾肆元伍角陆分(¥24084.56)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2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北海市涠洲镇双拥路5号涠洲信用社旁)(电话:0779-6016455)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相关收款凭证到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北海市涠洲镇双拥路5号涠洲信用社旁)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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