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凤
性别:女
联系电话:135*****627
身份证号码:4505************726
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西角村委山仔村125号
经查,2025年2月19日18时48分,你在北海市涠洲镇南湾街海鲜便民市场附近(GPS:21.028074°N,109.109497°E)占用道路经营熟食。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5年2月19日制作的《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5年4月28日制作的《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5年2月19日制作的《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5年 4 月30日向你依法送达了《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城综执涠洲告〔2025〕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及《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6项第3档“3、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 5 月 13 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北海市涠洲镇双拥路5号涠洲信用社旁)(电话:0779-6016455)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相关收款凭证到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北海市涠洲镇双拥路5号涠洲信用社旁)换取正式收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在道路规划红线、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从事摆卖、加工、修配、餐饮、表演、促销等经营活动。
二、《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开放式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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