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广西疍家海岛田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H5Q(1-1)
公司法人:何** 联系电话:138*****928
公司地址:北海市涠洲岛区荔枝山村委北港*****号(地号0**)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6月、2024年10月擅自在荔枝山村委北港村(GPS:21°3′47″N,109°7′20″E)、公山村委公局村(GPS:21°3′23″N,109°7′34″E)、公山村委老张公村(GPS:21°3′18″N,109°7′13″E)广西涠洲岛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面积14653平方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广西涠洲岛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关于广西疍家海岛田园综合体开发有限公司擅自在广西涠洲岛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开垦等活动的线索移交函》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城综执涠洲告〔2025〕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三、自然保护地管理类执法”里序号41中关于“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违法情节“一般”的规定,即“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由于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对你公司擅自在北港村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砍伐、开垦等活动作出了行政处罚(北城综执涠洲罚﹝2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已于2025年5月15日缴纳罚款4500元,故扣除已缴纳罚款,本次你公司应缴纳罚款500元。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