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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北审批通〔2025〕32号)

2025-05-26 16:15     来源: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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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度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24〕755号)要求,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于2025年前通过重新申请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对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目前我市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尚未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排污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二、适用标准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

三、实施方式

(一)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载入工业噪声环境管理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噪声技术规范通过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一并记载工业噪声环境管理要求。

(二)申请途径: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然后登录广西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北海市),搜索《排污许可证》核发,按办事指南上传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版申请材料递交至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23号窗口。

(三)咨询电话:3965662(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建设工程审批科)、3030159(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管理科)。

(四)为避免扎堆申报、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排污单位无法按时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保障排污单位依法持证排污,建议各排污单位8月30日前向北海市行政审批局提交审批申请。长期停产或关闭的企业,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的,无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五)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排放、台账记录、执行报告提交、信息公开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北海市尚未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排污单位名单

北海市行政审批局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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