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 )应急执罚〔2023〕034号
被处罚人:吴庆华 联系电话:1387*****68
身份证号码:4409241*******4533 邮编:536000
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逢时花园重庆苑B区5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于2023年6月21日赴海城区逢时花园、海城区平头岭农场进行现场查处,发现吴庆华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2024年1月4日向当事人吴庆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吴庆华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学品2740千克以及违法所得陆万贰仟伍佰壹拾元(¥62510),并处人民币拾贰万元(¥1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吴庆华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4年1月9日提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吴庆华经营的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吴庆华本人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及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在作业中并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应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2.其作为家庭经济支柱,历经刑事羁押、疫情冲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我局拟对吴庆华没收违法所得62510元并处罚款 12万元,相当于幅度内顶格处罚,不考虑相对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处罚已背离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
针对吴庆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1.吴庆华所经营的广西永顺隆科技有限公司所取得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南宁市良庆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许可证的颁布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故吴庆华所经营的广西永顺隆科技有限公司不可以在北海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且在调查询问笔录中吴庆华承认均是以吴庆华个人名义去进行销售的,没有通过公司名义去收取货款,所收取的款项也没有进入公司账户,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吴庆华送货单,证明吴庆华所出具的票据均以个人名义出具;2.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序号45“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吴庆华从2022年2月开始销售至2023年6月21日,违法时间较长,且吴庆华将燃料销售到侨港繁华地段,周边商户、人员密集,易引发爆炸、爆燃事故,违法行为不具有轻微性,裁量幅度适当。经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吴庆华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学品2740千克以及违法所得陆万贰仟伍佰壹拾元(¥62510),并处人民币拾贰万元(¥1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公安机关提供的5份提取笔录,证明从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逢时花园海城区十二小学围墙东面处厢式货车桂EZQ080、北海市海城区平头岭农场一罗汉松种植地处油罐车桂E60837、北海市银海区侨北路与侨兴路交叉路口杨叔海鲜美食、北海市银海区侨北路与水厂路交叉路口海侨源海鲜加工、北海市银海区小港北路23号龙眼树海鲜美食抽取五罐生物油样品送检;证据二: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2份,证明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逢时花园海城区十二小学围墙东面处厢式货车桂EZQ080、北海市海城区平头岭农场一罗汉松种植地处油罐车桂E60837两处窝点的生物油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证据三:吴庆华询问笔录3份,证明吴庆华在笔录中承认所销售环保油成分为甲醇,且均是以个人名义去进行销售的,没有通过公司名义去收取款项,所收取的款项也没有进入公司账户,同时在笔录中确认违法所得为62510元;证据四:公安机关提供的称量笔录两份以及过磅单两份,证明经称重后,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逢时花园海城区十二小学围墙东面处厢式货车桂EZQ080、北海市海城区平头岭农场一罗汉松种植地处油罐车桂E60837两辆车上剩余油量为2740千克;证据五:公安机关提供的吴庆华送货单,证明吴庆华所出具的票据均以个人名义出具;证据六:公安机关提供的指认照片13张,证明吴庆华现场指认所抽取五罐样品。
综上所述,吴庆华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学品2740千克以及违法所得陆万贰仟伍佰壹拾元(¥62510),并处人民币拾贰万元(¥1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005298)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005298)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01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