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 )应急执罚〔2023〕037-2号
被处罚人: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77*****8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71(1-1) 邮编:536000
住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西路100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02日对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一)值班室开关箱没有防止触电警示标志;(二)配备的滤毒罐过期,配备型号不对(防护对象应为氨),防护用品(滤毒罐、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车间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无检查、保养记录;(三)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四)快速冻结装置(平板速冻机)在生产车间内,未单独设置作业间内,且有11人在里面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占青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在笔录中承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证据二: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勇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在笔录中承认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沙勇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占青现场确认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沙勇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适格以及身份信息;证据五:《关于任命安全生产管理员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陈占青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据六: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视听资料一份(5页),证明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应急物资柜里的滤毒罐过期,配备型号不对(防护对象应为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气罐压力无显示,无防护用品检查记录、值班室设置的气体报警装置开关箱没有防止触电标识、快速冻结装置(平板速冻机)在生产车间内,未单独设置作业间内,且有11人在里面作业、生产车间内的现场声光报警装置不显眼且无保养记录。
综上所述,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值班室开关箱没有防止触电警示标志、配备的滤毒罐过期,配备型号不对(防护对象应为氨),防护用品(滤毒罐、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车间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无检查、保养记录、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快速冻结装置(平板速冻机)在生产车间内,未单独设置作业间内,且有11人在里面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上四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拾贰万捌仟元(¥12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009370)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009370)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01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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