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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应急执罚〔2023〕037-1号

2024-05-19 21:45     来源: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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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

)应急执罚2023037-1

被处罚人:沙勇    联系电话:135*****619

身份证号码:37110019******217    邮编:536000

住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环海路居委会021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31102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沙勇作为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占青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在笔录中承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证据二: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勇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在笔录中承认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沙勇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占青现场确认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沙勇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适格以及身份信息;证据五:《关于任命安全生产管理员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陈占青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据六: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视听资料一份(5页),证明北海丰华食品有限公司应急物资柜里的滤毒罐过期,配备型号不对(防护对象应为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的气罐压力无显示,无防护用品检查记录、值班室设置的气体报警装置开关箱没有防止触电标识、快速冻结装置(平板速冻机)在生产车间内,未单独设置作业间内,且有11人在里面作业、生产车间内的现场声光报警装置不显眼且无保养记录。                                              

综上所述,沙勇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009356)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009356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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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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