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 )应急执罚〔2023〕036-1号
被处罚人:温有兴 联系电话:1397****808
身份证号码:450521196********10 邮编:536000
住址:北海市明珠花园F9座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4日对北海利百隆水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温有兴作为北海利百隆水产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一)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北海利百隆水产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有兴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其在笔录中承认未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证据二:北海利百隆水产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叶维金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在笔录中承认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北海利百隆水产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有兴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有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叶维金在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上分别签字确认情况属实;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北海利百隆水产品有限公司的主体适格以及身份信息;证据五:《任命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叶维金为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温有兴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009344)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009344)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01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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