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北银应急告〔2024〕 4 号
北海市钦旺建材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李丽华《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安全管理员潘能兴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五:《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中关于应急救援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7项,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银海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银海区应急管理局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联系人: 黄杰 联系电话: 0779-3202633 邮政编码:536000
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3月 14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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