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北银应急告〔2024〕 5 号
李丽华: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北海市钦旺建材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你作为北海市钦旺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李丽华《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安全管理员潘能兴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五:《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中关于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银海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不提出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银海区应急管理局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银海区政府大院内
联系人: 黄杰 联系电话: 0779-3202633 邮政编码:536000
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 3月 14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