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银应急罚〔2024〕6号
被处罚单位:北海市钦旺建材有限公司
地 址: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三合口农场社区东星小组十六队
邮政编码:53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丽华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李丽华《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安全管理员潘能兴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五:《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中关于应急救援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7项,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账号61195750410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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