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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银应急罚〔2024〕7号

2024-03-22 18:35     来源: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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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银应急罚〔20247

被处罚人:李丽华性别:  年龄69岁 身份证号:450************** 家庭住址:北海市********邮政编码:536000           联系电话:139*********

所在单位:北海市钦旺建材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位地址:北海市银海区平阳镇三合口农场社区东星小组十六队

违法事实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北海市钦旺建材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你作为北海市钦旺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李丽华《询问笔录》1份。证据三:安全管理员潘能兴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五:《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以上证据证明你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中关于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北海市银海区财政局,账号61195750410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银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4322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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