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 )应急执罚〔2024〕013号
被处罚人: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67*****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782149001C(1-1) 邮政编码:536000
住所:合浦县石康镇十字村委庞屋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5.1假期安全检查方案,对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内有维修师傅进行铲车维护保养,现场在进行电焊工作,经核查该公司聘请的外来维修师傅杜德财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经调查查明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复印取证,收集了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任命文件、2024年全厂员工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并制作了视听资料一份(5页)。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经理王其仲在执法人员制作的文书和收集的证据材料上分别签字确认情况属实。2024年5月11日经局负责人批准对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5月20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2024年6月11日向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作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现场焊接作业人员杜德财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上岗进行电焊作业;证据二: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谭超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焊接作业人员杜德财是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聘请的维修师傅,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上岗进行电焊作业;证据三: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员工任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谭超兵是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的员工;证据四: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视听资料(5页),证明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成品库内有维修师傅进行铲车维护保养,现场在进行电焊工作,其中现场作业人员杜德财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证据五: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a9470fe569.zipv6.gxzf.gov.cn/对杜德财进行个人身份信息查询均没有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证明杜德财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上岗进行电焊作业。
综上所述,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成品库内有维修师傅进行铲车维护保养,现场在进行电焊工作,其中现场作业人员杜德财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合浦县锦海高岭土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327034)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327034)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06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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