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 )应急执罚〔2024〕018号
被处罚人: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3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97610174F(1-1) 邮政编码:536000
住所:北海市工业园区科锦路4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6日对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淋系统有六处喷头未能正常使用、一处氨气检测探头存在故障、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9年10月编制的风险评估报告到2022年10月已满三年,但2024年7月才重新编制,2022年10月至2024年7月期间存在未重新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包权辉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该公司存在喷淋装置有六处喷头未能正常使用、氨气检测探头存在故障、2019年10月编制的风险评估报告到2022年10月已满三年,但2024年7月才重新编制,2022年10月至2024年7月期间存在未重新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事实;证据二: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才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存在喷淋装置有六处喷头未能正常使用、一处氨气检测探头存在故障,另外一处氨气检测探头早已拆除的事实;证据三:包权辉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及任命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包权辉身份信息以及证明其为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主体适格以及身份信息;证据五:2024年6月6日制作的《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视听资料》一份(5页),证明该公司喷淋装置有六处喷头未能正常使用、氨气检测探头存在故障的事实;证据六: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维修记录两份,证明喷淋装置以及氨气检测探头存在故障,但2024年7月15日该公司自行维修好喷淋装置以及氨气检测探头;证据七:2024年8月1日制作的《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视听资料》一份(5页),证明经抽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间氨气探头历史报警查询,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氨气检测探头处于故障状态;证据八: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0月编制的《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和2024年7月2日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复印件,证明该公司2019年10月编制的风险评估报告到2022年10月已满三年,但2024年7月才重新编制,2022年10月至2024年7月期间存在未重新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北海天威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七条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叁仟元(¥3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520700)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520700)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09月0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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