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 )应急执罚〔2024〕17号
被处罚单位:北海市海庆兄弟水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4337851Y(1-1)
地址:北海市工业园区科庄路1号 邮编:536000
法定代表人:吴才海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90******8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北海市2024年度安全生产执法集中统一行动实施方案,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6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和我局调查情况,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氨机房有5处氨气报警装置存在故障。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1页),证明你公司氨机房有5处氨气报警装置存在故障的违法事实;证据二: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1份(1页),证明你公司氨机房有5处氨气报警装置存在故障的违法事实;证据三:北海市海庆兄弟水产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才海询问笔录2份(4页),证明你公司未对氨机房有5处氨气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未能保证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证据四:北海市海庆兄弟水产有限公司分管负责人王宏斌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未对氨机房有5处氨气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未能保证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证据五:视听资料证据2份(共2页),证明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公司氨机房有5处氨气报警装置存在故障的违法事实;证据六:北海市海庆兄弟水产有限公司员工任命文件复印件2份(共2页),证明吴才海、王宏斌为该公司的在职人员;证据七:北海市海庆兄弟水产有限公司问题隐患整改台账(氨气报警探测器/探头维修记录表、北海市海庆水产有限公司与南京明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修服务协议、维修设备的发票,海庆兄弟水产有限公司氨气探头情况说明等材料共7页),证明你公司氨机房有5处氨气报警装置存在故障的排除记录。
综上所述,北海市海庆兄弟水产有限公司氨机房有5处氨气报警装置存在故障,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520712)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520712)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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