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 )应急执罚〔2024〕020号
被处罚人: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6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537473529(1-1) 邮政编码:536000
地址:北海市工业园区香港路20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06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开展北海市2024年度安全生产执法集中统一行动实施方案,对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喷淋系统有两处喷头存在故障;(二)该公司液氨储量已超过10吨,但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三)单冻机房内超过9人同时作业(共25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滨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据二: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孙炳洲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据三: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员工任职通知书复印件二份,证明孙炳洲、王滨是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证据四: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视听资料(6页),证明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证据五: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一)喷淋系统有两处喷头存在故障;(二)液氨储量已超过10吨,但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三)单冻机房内超过9人同时作业(共25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喷淋系统有两处喷头存在故障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液氨储量已超过10吨,但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仟元(¥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单冻机房内超过9人同时作业(共25人)行为作出现场处置,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上三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程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6日向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一)喷淋系统有两处喷头存在故障;(二)液氨储量已超过10吨,但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三)单冻机房内超过9人同时作业(共25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北海市佳德信海产品有限公司以上三项违法行为作出并处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526154)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526154)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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