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北 )应急执罚〔2024〕021号
被处罚人: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9*******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64017115B 邮 编:536000
住所:广西北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路6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8日到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情况和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已查明,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单冻车间未安装液氨检测装置;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车间内超9人(单冻车间内14人)同时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单冻车间未安装液氨检测装置以及单冻车间内超9人(单冻车间内14人)同时作业等违法事实;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明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事实;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单冻车间未安装液氨检测装置以及单冻车间内超9人(单冻车间内14人)同时作业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四: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维峰《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单冻车间未安装液氨检测装置以及单冻车间内超9人(单冻车间内14人)同时作业等违法事实;证据五: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延期的申请》,证明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单冻车间未安装液氨检测装置以及单冻车间内超9人(单冻车间内14人)同时作业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六: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视听资料一份(4页),证明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单冻车间未安装液氨检测装置以及单冻车间内超9人(单冻车间内14人)同时作业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是合法企业以及主体适格;证据八: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高维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高维峰为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
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单冻车间未安装液氨泄露检测装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超9人(单冻车间内14人)同时作业,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我局决定对北海市胜意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526178)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526178 )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9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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