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 )应急罚〔2024〕工贸-1号
被处罚单位: 合浦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北海市合浦县平田平阳塘经济开发区(平头岭)内经一路东侧
邮政编码: 53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满桂富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询问笔录、《合浦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花名册》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序号3“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579375)的缴款方式缴纳,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579375 )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北海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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