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应急执罚〔2024〕066-2号
被处罚人:章继波 联系电话:136******0
身份证号码:510************** 邮政编码:536000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163号理想居1栋1座31A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2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章继波作为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北安委〔2024〕3号)要求开展本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继波在2024年12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之后授权相振山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月16日),之后重新授权何勇为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2025年1月17日至今);证据二: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员工相振山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覃龙健调查询问笔录四份,两名员工在笔录中承认该公司未制定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公司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未形成记录台账。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北安委〔2024〕3号)要求开展本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章继波作为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拟对章继波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03月12日向当事人章继波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章继波所在公司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诉函,在申诉函中提出以下意见:一、公司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号:20220214001),为节约资源,实行无纸化办公,主要负责人曾采用OA签核,实施了应视为已签发了;二、公司员工未超过100人;三、公司已按照《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北安委〔2024〕3号)要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四、处罚主要负责人对象有误。
针对当事人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申诉函提出的申诉意见,我局认为:一、在案件调查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继波已签发应急预案并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加强安全管理,因此我局在对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里未针对此项作出行政处罚;二、在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4年12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员工覃龙健(2024年12月3日入职至今,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任命覃龙健为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你公司员工超过100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你公司的在职人员名单和公司社保缴纳名单,名单显示你公司从业人员共118名。案件承办人员也到北海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调取了你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相关材料,材料显示你公司于2024年6月-12月期间共为208名从业人员缴纳社保,其中,截止2024年11月,在社保部门有180名员工缴纳社保记录;截止12月6日,在社保部门有179名员工缴纳社保记录。三、你公司员工覃龙健在2024年12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现场制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北安委〔2024〕3号)要求开展本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经案件承办人员调查得知你公司未制定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公司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却未形成记录台账,你公司员工覃龙健、相振山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上述事实。四、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章继波,且于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后,章继波才授权相振山和何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此之前,你公司并未任命有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故章继波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公司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却未形成记录台账,故对章继波作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对象适格、无误。针对你公司提交的深圳惠科投资有限公司对蒋孝东、丁仁雄的任命通知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对此不予采纳。所以我局认为应对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章继波进行行政处罚。
故本案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裁量适当,建议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章继波作为广西惠科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5000000282980)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5000000282980)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 年 03 月 2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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