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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应急罚〔2024〕非煤-2号

2024-07-03 14:35     来源: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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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4非煤-2

被处罚人:  吴鹏   性别:年龄:  **  身份证号:35**************98               

家庭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邮政编码:35*****         联系电话:135********         

所在单位:广西鸿翔矿业有限公司职务: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合浦县白沙镇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龙腾路北侧100米处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88号)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88号)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序号1“从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适用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335729)的缴款方式缴纳,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335729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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