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应急罚〔2024〕非煤-2号
被处罚人: 吴鹏 性别: 男 年龄: ** 身份证号:35**************98
家庭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邮政编码:35***** 联系电话: 135********
所在单位: 广西鸿翔矿业有限公司 职务: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合浦县白沙镇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龙腾路北侧100米处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序号1“从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适用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335729)的缴款方式缴纳,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4000000335729)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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