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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应急罚〔2025〕5号

2025-12-19 17:05     来源: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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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55

被处罚单位: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                                                  

地址:合浦新洲国际商博城,24栋2F,27栋2F,30栋2F    

邮政编码: 536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庞华坤职务:校长  联系电话:139*****10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0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根据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的4.7.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的规定,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自2024年7月1日以来,丢失培训监控视频数据9期9期培训监控视频数据分别为:1.2024年06月18日-2024年07月06日2024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初训9期;2.2024年06月26日-2024年07月09日2024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初训9期;3.2024年07月06日-2024年07月06日2024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特种作业人员高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换证10期;4.2024年07月06日-2024年07月06日2024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换证8期;5.2024年07月06日-2024年07月06日2024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换证9期;6.2024年07月06日-2024年07月06日2024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换证8期;7.2024年07月12日-2024年07月13日2024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特种作业人员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换证5期;8.2024年07月12日-2024年07月13日2024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特种作业人员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换证5期;9.2024年07月12日-2024年07月13日2024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特种作业人员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换证6期主要证据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关于任命关均友同志为副校长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副校长关均友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关于任命庞李运同志为主任的通知》复印件一份、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后勤主任庞李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10月27日制作的《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视听资料》一份(1页)、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提供的一份《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培训班期监控异常统计表》,、2025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记录等。

综上所述,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自2024年7月1日以来丢失9期培训监控视频的行为,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的4.7.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的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第24,裁量阶次为B,结合其具体裁量标准“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涉及2处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合浦县科技职业学校主动报告培训监控视频由于人为操作不当导致丢失,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且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最高倍数是最低倍数十倍以上的,应当合理划分不少于五个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合理划分不少于三个阶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5000000891357)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5000000891357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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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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