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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应急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 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521199421127E(1-1)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常乐镇西城百牛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统才 联系电话: 13978******
身份证号码:4505211*******4838 职 务: 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对你单位 未执行人员和车辆出入库登记制度、超量储存危险物品、未执行烟花爆竹中转库引火线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产品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违规混存危险物品等违法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存在未执行人员和车辆出入库登记制度、超量储存危险物品、未执行烟花爆竹中转库引火线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产品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违规混存危险物品等违法行为。前述违法行为你单位均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现记〔2025〕烟爆22号);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北)应急烟爆先保通〔2025〕001号及清单;3.《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北)应急烟爆现决〔2025〕1号;4.《查封扣押决定书》(北),应急查扣〔2025〕6号及清单,《延长查封扣押决定书》(北)应急扣延期〔2025〕6号及清单;5.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视听资料(共5页);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陈统才身份证明;7.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原材料总仓出入库登记表(易制爆)仓库编号90号;8.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爆竹生产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有关内容);9.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仓库区97、92-2号值班室从业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本,从业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制度;10.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12号引线中转库、79号纸品库、75号纸品库、73号纸品材料房、90号高氯酸钾仓三定牌、管理制度等;11.对当事人主要负责人、仓库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以上行为,
(一)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仓库区97、92-2号值班室没有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建立了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并且该厂从2025年6月初至2025年9月,正在对1.3级工、库房对标改造,工厂处停产状态,所以对人员和车辆的登记不够严格。目前该厂已立行立改,严格执行对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已完成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二)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12号引线中转库登记库存为26箱,现场库存为54箱,部分外包装箱变形破损的违法行为。其中,12号引线中转库登记库存为26箱,现场库存为54箱,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9.3.9条的规定。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75,裁量阶次B,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你单位部分外包装箱变形破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包装GB 31368—2015(20160401)》4.1.6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只有小部分外包装箱变形破损,破损程度较小,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该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超定量储存高氯酸钾、擅自改变库房用途、违规混存(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共4处)的违法行为。1.90号高氯酸钾仓定量为10000kg,实际存量19150kg。(1处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12)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79号纸品库、75号纸品库、73号纸品材料房违规存放引火线、烟花炮竹成品、半成品。(3处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12)第4.3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与你单位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有多处重大事故隐患,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46,裁量阶次C,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三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合浦县常乐镇第二烟花炮竹厂违法购销烟花爆竹半成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数量较大,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序号187,裁量阶次C,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四项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合并处罚意见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上四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第四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6000000026760)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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