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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应急罚〔2025〕7号

2026-01-21 12:00     来源: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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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

()应急罚〔20257

被处罚单位:   中奇安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81MA4RWFHJ8P                          

地址:浏阳市关口街道锦程大道奥园广场3幢1单元2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柳利          联系电话:13548*******7         

身份证号码:43018119*******2662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 2025  10  29 日对你单位出具失实报告的违法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乘马工区14、15号手工结鞭工房南面10KV架空电力线跨越生产区与2025年4月出具的《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爆竹、引火线生产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对外部距离评价描述为“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的要求,安全距离单元评价结果为:符合标准要求”不符、销毁场上方有架空高压线跨越与2025年4月出具的《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爆竹、引火线生产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对外部距离评价描述为“燃放试验销毁场外部距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2022的要求,安全距离单元评价结果为:符合标准要求”不符、乘马工区和总仓库区部分围墙设置为铁丝网与2025年4月出具的《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爆竹、引火线生产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对总厂区、乘马工区、总仓库区的围墙设置情况描述为均设置有密砌实体围墙不符、在2025年4月出具的《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爆竹、引火线生产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表2.9-5总仓库区危险建筑物与周围建(构)筑物外部距离情况表中通信线与外部目标的标准取值为1.5倍电杆高度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出具失实报告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北海市应急管理局视听资料》、2025年4月出具的《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爆竹、引火线生产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025年10月19日出具的《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爆竹、引火线生产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备案稿)、《关于10千伏高压线路改造申请》、《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10kv线路迁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安全评价、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任命管理人员的通知》复印件、彭嘉强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以及彭嘉强身份证复印件、章朝晖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章朝晖任职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张乐民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张乐民任职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刘钢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刘钢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姚均明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姚均明身份证复印件、陈本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陈本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生产现状总厂区及总仓库区2倍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生产现状乘马工区2倍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总厂区及总仓库区)生产现状外部2倍安全距离实测图》、《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总厂区及总仓库区)生产现状外部2倍安全距离实测图》、《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总厂区)生产现状总平面布置图》、《合浦县炮竹厂有限公司(乘马工区)生产现状总平面布置图》等证据证实。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 给予你单位三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21条C档“报告失实3处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你单位不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及第十九条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出具失实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9万元(大写:玖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通过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600000002650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北海市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编号:45050026000000026500)

   

北海市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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