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部门 >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 通知公告

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5-08-01 18:00     来源: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委托单位: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址:广西北海市深圳路49号

受委托单位:北海市医药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渝钧

地址:广西北海市深圳路4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委托北海市医药管理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北海市内发生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一)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医疗保险的缴费及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六)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参保人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北海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违反医疗保障管理规定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检查权,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发现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违反医疗保障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向委托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5.受委托单位要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并在委托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