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欠缴张维波(身份证号:4505************15)住房公积金一案,经调查和审理,认定事实清楚,拟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理。理由和依据: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于2025年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限期缴存通知书》(编号:北房金限字[2025]2号),责令你单位在该《限期缴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为张维波开户补缴欠缴的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12242.85元,但至今仍未整改落实。现再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该《行政处理告知书》30天内,履行上述《限期缴存通知书》载明的缴纳义务。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起7日内向我中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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