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卓利
地址:北海市工业园区西南大道55号
你单位欠缴张维波(身份证号:45**************15)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在《行政处理告知书》(北房金执字[2025]第2号)公告送达生效后既未在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利,也未按照告知书内容落实整改,决定对你单位行政处理如下:请于2025年5月31日之前将欠缴张维波的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12242.85元汇缴到以下账户:
户名: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海城支行
账号:20710101040002567
备注为:补缴张维波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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