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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9-24 10:58     来源: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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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和职工贷款买房的需求旺盛,我市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已经无法满足缴存职工的提取、贷款需求。尽管2019年以来,先后调整了部分贷款、提取政策,但政策收紧效果不够明显。加上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归集额收入,收不抵支,资金缺口较大。而且,1-8月全市个贷率(计算方式:贷款余额/缴存余额)均达92%以上,尤其市本级个贷率均达102%以上,已超过85%的风险预警线,且整体保持着上扬的发展态势,资金管理已处于高位运行的状况,资金形势比较紧张,有必要继续加大收紧力度予以控制。

因此,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要求,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有效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延续性,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为:

一、缩短部分提取业务办理时限,将购建、大修住房及加装电梯提取的申请办理时限由“两年”调整为“一年”,限提一次。

即缴存职工购建、大修住房及加装电梯时,以购房、建房、大修、加装电梯的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预售房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购现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载时间之日起、建房的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发之日起、大修的自开工之日起、加装电梯的自付款发票开具之日起,由原来的两年(24个月)内有效调整为一年(12个月)内有效。

二、缩短贷款业务办理时限,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办理时限由“两年”调整为“一年”。

缴存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自《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载时间之日起,由两年调整为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现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载时间之日起,由两年调整为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将原来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的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调整为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为保障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刚性需求,将住房公积金“既提又贷”调整为“提或贷二选一”,即在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一套房,缴存人因购建、大修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的,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缴存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办理购建、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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