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61号)等有关要求,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起草了《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经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政策解读
(一)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原定北海市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四市(即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行政区域范围外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此次调整取消了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的限制,实行发生住房消费提取无差异受理。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原定我市异地贷款的受理范围仅限于广西区内城市及北部湾经济城市群(即海口、儋州、茂名、阳江、湛江),其他省份城市的缴存人不能办理。此次调整全面放开了异地贷款的受理范围,凡是北海市行政区域外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享受与我市缴存人同等贷款权益。考虑到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时,为保障满足我市缴存人日常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将视情况暂停全国异地贷款业务或限制部分异地贷款业务。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原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是既认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也按申请人(含配偶、共同申请人)家庭在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套数认定,具体以北海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数据为准。此次调整后,除了认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外,套数认定范围细化到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分别独立计算,不受购房地以外县区所持有房产套数的影响。如购房人张三拟在海城区购房,其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成员名下在海城区范围内无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认定为首套住房,不受家庭成员在合浦县、银海区和铁山港区所持有房产套数影响。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申请人家庭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按一县三区分别认定),且在全国范围内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降低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原定缴存人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此次调整实行二套房与首套房同等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缴存人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五)提高多子女家庭、引进人才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原定属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生育二孩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5万元;生育三孩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此次调整后,在单身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已婚职工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的基础上,属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即多子女家庭单身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多子女家庭已婚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同时提高引进人才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属引进人才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10%,即引进人才单身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引进人才已婚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6万元。另多子女家庭、引进人才家庭不叠加计算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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