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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设区市 | 县(区、市) | 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 | 补充耕地项目名称 | 项目入库时间 | 在库剩余指标(公顷) | 项目投资单位 | 市级解挂项目请示文时间 | 备注 | 使用类型 | 结余情况(公顷) | ||
| 耕地数量 | 水田规模 | 挂钩、交易、核减、冻结、其他 | 耕地数量 | 水田规模 | |||||||||
| 1 | 北海市 | 铁山港区 | Z45051220210002 | 2021年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土地开垦项目(分割一) | 2024-1-31 | 10.3127 | 北海市财政 | 2026-1-19 | 指标来源为北海市2024年第十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解挂指标 | 7.9426 | 0 | ||
| 填表说明: 1.表格标黄区域原则上和此前019号督查单报送信息表一致,新入库项目可自行在对应行政区按照入库时间增加。 2.在国家系统新入库的,因自治区无偿收储10%,每个项目地方在库剩余指标情况应小于等于入库指标的90%。其中,负值指标县,入库指标50%用于归还负值,10%由自治区收储,每个项目地方在库剩余指标情况应小于等于入库指标的40%。 3.表格标绿区域更新019号督查单以后的指标使用情况,使用类型,根据实际选填挂钩、交易、核减、冻结或者其他,并备注主要情况。冻结和核减有明确项目的,填报至对应项目。在库剩余指标情况减去所有使用情况等于结余情况。 4.建设项目挂钩补充耕地指标后,根据挂钩指标所属行政区,在对应行政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对应到具体补充耕地项目。 5.在落实先进先出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具体使用量和补充耕地项目剩余指标情况,可一个补充耕地项目多次挂钩建设项目,也可用一个建设项目挂钩多个补充耕地项目。 6.对于挂钩后解挂,有对应补充耕地项目的,按照补充耕地项目入库时间对应排序使用;无对应补充耕地项目的,由地方盖章说明情况,在今后使用中按第一序列优先使用。 7.对于交易落实占补平衡的,交易材料中需体现出具体建设项目名称,交易时按照先进先出方式选取补充耕地项目,交易指标专项用于对应建设项目。 8.今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审核时,申报单位需同步在内网提交补充耕地指标涉及行政区信息表可编辑版和盖章版,并同步提交指标库截图,做到图表一致,未提交的,不予审核。 9.建设项目申报占补平衡顺序原则上与表格顺序一致,因客观原因导致不一致的,由申报单位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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