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专二罚〔2022〕212号
姓名:王嘉华 性别:男 年龄:22
身份证号码:211XXXXXXXXXXXXX10
单位名称:北海嘉华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高永红
地址:北海市金海岸大道88号恒大御景半岛25幢1单元0902号
受委托人:莫诚
经查,王嘉华、北海嘉华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银滩2号路以北、北海市北海银滩恒利旅游度假中心后一百亩区别墅20型1号和北海市北海银滩恒利度假中心一百亩区别墅20型2号将原两栋住宅楼整体拆除后并占用上述两栋住宅楼之间及西、北、东面空地、南面通道,扩大占地面积重新合建成一栋主体五层局部六层及一层地下室的楼房,并在楼房天面建设木结构平房、吧台(有顶棚)、休息点(有顶棚)、构架围栏、露天游泳池、花圃、台阶等建(构)筑物。经实地测绘,上述楼房地面正负零以上部分建筑面积为4198.05平方米(其中底层占地面积为969.4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73.27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为783.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981.07平方米。
王嘉华、北海嘉华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王嘉华涉嫌违法建设有关问题的函》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3年3月20日向王嘉华、北海嘉华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二告〔2022〕212号),王嘉华、北海嘉华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王嘉华、北海嘉华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自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总面积为4981.07平方米的楼房[含地下室以及楼房天面建设木结构平房、吧台(有顶棚)、休息点(有顶棚)、构架围栏、露天游泳池、花圃、台阶等建(构)筑物],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肆仟柒佰叁拾叁元捌角叁分(¥464733.8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18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二大队(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北楼办公楼207室)(电话:0779-3203257)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二大队(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北楼办公楼310室)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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