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专二罚〔2023〕10号
被处罚人:北海蜀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X20Y
法人代表:杨必善 性别:男 身份证号:5105XXXXXXXXXXX259
委托代理人:郑杨
经查,北海蜀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海路以西,西南大道以北建设蜀海和居项目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1#-4#楼首层外立面用材(原规划批准为干挂米黄色石材,实际建成米色贴纸皮砖),根据北海维源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北海市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1#-4#楼首层外立面面积为1523.86㎡。
北海蜀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7日向北海蜀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二告〔2023〕10号),委托代理人郑杨当场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附件4《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2.7 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十五日内按建筑物外立面现状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柒佰叁拾肆元伍角玖分(¥27734.5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7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二大队(北海市四川路清正里办公楼308室)(电话:0779-3203617)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二大队(北海市四川路清正里办公楼308室)领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3、罚款按照贴纸皮砖工程招标控制价277345.90元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中《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计罚(严重类):277345.9×10%=27734.59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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