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专二罚〔2023〕18号
被处罚人:北海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X65M
法人代表:虞玲娜 性别:女 身份证号:3303XXXXXXXXXXX820
委托代理人:吴永富
经查,北海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北海大道以南、贵州路以东建设南洋国际金融公寓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用砖墙封闭第二层部分架空层,改建成砖混结构用房,违法建设面积566.53㎡。
北海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3年8月24日向北海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二告〔2023〕18号),北海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书。根据北海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第3次案审会会议纪要要求,经征询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建筑管理科意见,北海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的违建部分已经超出容积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中《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一般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海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五日内,1、按原规划审批的施工图纸,拆除南洋国际金融公寓项目第二层违法建设的砖混结构用房砖墙部分,恢复第二层部分架空层;2、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陆佰肆拾捌元叁角捌分(¥42648.38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7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二大队(北海市四川路清正里办公楼308室)(电话:0779-3203617)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二大队(北海市四川路清正里办公楼308室)领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3、罚款计算标准:1、鉴于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5月24日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5月27日前自行整改,当事人逾期不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一般档的规定,适用处违法建筑整体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的处罚裁量标准,并处罚款金额为42648.38元。2、建设工程总造价按照2023年7月北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建安成本参考价参照其中综合楼(7层以下)砖混结构为941元/㎡和违法建筑面积566.53㎡计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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