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专二罚〔2023〕26号
被处罚人:北海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X64B
法定代表人:王明光 性别:男 身份证号:4505XXXXXXXXXXX777
委托代理人姓名:林德钦
经查,北海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路西、浙江路南建设明豪花园项目A、B栋商住楼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在A栋东侧增建一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停车棚,违法建筑面积175.50平方米;封闭A栋商住楼东西两侧第3-29层内凹镂空部分(板梁结构),违法增建面积349.92平方米;封闭B栋商住楼东西两侧第2-24层内凹镂空部分(板梁结构),违法增建面积298.08平方米,以上违法面积共823.50平方米。
北海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5日向北海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二告〔2023〕26号),北海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场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附件4《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2.7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海明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建设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五日内: 1、9套未自行改正的房间(违法封闭面积共58.32平方米),处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叁拾陆万玖仟玖佰壹拾捌元贰角伍分(¥369918.25),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伍佰玖拾叁元肆角陆分(¥29593.46);2、停车棚及A、B栋商住楼已改正部分,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肆佰叁拾玖圆柒角玖分(¥63439.7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附件4《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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