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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综执专二罚〔2023〕14 号)

2024-03-07 17:01     来源: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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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专二罚〔2023〕14 号

被处罚人:广西裕恩物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XY11

法定代表人:刘安裕   性别:男   身份证号:450XXXXXXXXXXXX319  

经查,广西裕恩物业有限公司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上海路以东、江苏路以北原北海市建材总厂用地内建设两个钢结构铁棚,经现场皮尺丈量,总违法建筑面积4464

广西裕恩物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9日向广西裕恩物业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二告〔2023〕14号),广西裕恩物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附件4《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严重档条例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上海路以东、江苏路以北原北海市建材总厂用地内违法建设的两个面积共4464钢结构铁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7日         

(背面接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附件4《广西城乡规划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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