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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综执专二罚〔2023〕1号)

2024-03-20 09:58     来源: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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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北综执二罚〔20231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西骏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世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6848(1-1)

住所:*******  

经查,广西骏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北海市海城区高阳村西南、南珠大道东侧(得琛加油站旁)建设铁棚等建(构)筑物,违法建设面积共2126.17㎡。

广西骏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24日向广西骏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专二告〔2023〕1号),广西骏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要求听证书》,要求听证,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举行听证,因广西骏瑞贸易有限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广西骏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十五日内拆除上述擅自建设的铁棚等建(构)筑物,建筑面积2126.17㎡。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月11日          


(背面接备注事项)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二大队(北海市四川清正里旧市委大院内)(电话:0779-3203622)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专业执法二大队(北海市四川清正里旧市委大院内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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